因應時空環境變遷、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,為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,確保消防安全設備於火災發生時,能發揮其預警與防護功能,消防法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,且自111年5月11日起,修正規定所有停、歇業場所,仍應持續辦理檢修申報。但各類場所在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,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,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,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:
一、高層建築物、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: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。
二、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: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。
三、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、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:委託消防設備師、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。
消防局提醒上述場所管理權人,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,若未依限檢修或申報,將依消防法規定,處管理權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。若查獲消防公司不實檢修時,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必要時,並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