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分隊於114年06月05日19時51分接獲救災救護指揮科派遣,前往執行北榮街221巷10號等7戶火警案件,由湖內01率人員10名+2役男出勤。
湖內車組奉106指示執行北榮街221巷8號及10號滅火攻擊及周界防護避免延燒,湖內11停放於北榮街221巷口,出2線(A線及B線)2吋半水線各3條,再使用分水器分叉出4線(A1、A2、B1、B2)1吋半水線各3條。
張志忠小隊長02:30輪休返隊前往火場,搭乘德安31車升梯執行The North Face第一面3樓廣告看板破壞,使用電動圓盤切割器破壞出1開口後,德安31射水進行滅火攻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