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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心美容業者之不當銷售手法,保養皮膚也保護自身權益

  • 發布日期:2024-06-24
  • 發布單位:機關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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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2024-06-24

 公平會在113年5月8日第1699次委員會議決議,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以不 當手法銷售美容商品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,分別處40萬元及80萬元罰鍰。
     您曾有到賣場買東西時,被賣場內的保養品櫃位人員推銷美容商品或服務的經 驗嗎?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臺南、高雄、屏東及臺東等地區的大批發賣場設 置「嘉貝雅化妝品」專櫃(原名「綺姵登化妝品」),並以贈送試用包、優惠體驗券
 為由,邀約賣場裡的消費者到專櫃試用產品,並進一步邀請消費者體驗做臉服務。
     公平會調查發現,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在消費者體驗過程中,以聊天方式 詢問消費者經濟能力,推銷每月數千元等不同價位之護膚方案。業者推銷說詞讓消 者誤以為銷售產品包括做臉服務,但實際上業者銷售的是保養品,美容服務是免費
 贈送,而所謂每個月數千元的方案是向融資公司申請分期付款,且推銷過程消費者 多為求脫身才勉為答應。當消費者同意購買後,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又以各種 理由引導拆封商品,到日後消費者要求解約退費時,該2家業者就以商品已拆封為由 拒絕解約。另外,申請分期付款的消費者,即使已向業者要求解約,在條件未談妥 前仍無法拒絕支付款項。
 歸結鈺智企業社及皇郁企業社之行銷手法為:
 一、在消費者接受做臉服務之際,以煩擾方式迫使其在倉促、輕率、感     受壓力、無暇思考情形下作成交易決定。
 二、隱匿交易標的為商品之重要交易資訊,誤導銷售商品包括做臉服務。
 三、勸誘消費者申請分期付款,而實際交由融資公司執行,並因簽署本 票而讓消費者承擔票據法律責任。
 四、採取不當拆封產品之手法,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。這些手法屬 計畫性及步驟性之不當銷售行為,且經公平會向各縣市政府了解,近年 已有三十多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,顯非單一個案或非經常性交易,影響 已及於不特定之交易相對人,其整體行銷手法對美容商品及相關服務市 場已產生負面影響,而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 行為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,經公平會決議處以罰鍰並令其等停止違法行為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公平會呼籲,美容業者應本於誠信之精神,勿採取不當行銷 手法,以避免觸法。另公平會也提醒民眾,如遇美容業者招
 攬推銷,務必先向業者問清楚銷售內容為何,計價與付款方 式、退貨退費標準等重要交易事項,並仔細瞭解契約內容,
 衡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後再購買使用,切勿一時衝動或為求 脫身而簽約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資料來源:公平交易委員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