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8日舉行投票,政治獻金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,按照治獻金法規定,直轄市長、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長、縣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長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,從4月25日開始可以收受政治獻金;鄉(鎮、市)民代表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、村(里)長擬參選人,從8月20日開始可以收受政治獻金,收受截止日皆為11月27日。
為避免民眾不了解政治獻金法規定觸法而受處罰,可參閱下列說明、附件及宣導短片:
一、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萬元;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。
二、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,不能超過100萬元;對不同候選人捐贈,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。
三、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,不能捐贈政治獻金。
四、捐贈政治獻金前,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,避免受騙。